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38:5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2年2月任期届满,现就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2001年10月至12月进行。2001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本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鉴于我市下半年要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根据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新一届乡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重新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选举的有关事宜。
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