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38: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意见
临政发〔2007〕117号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目的,通过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改善行政管理,规范政务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基本原则。政务公开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完整统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办事依据和原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等事项要长期对外公开。一些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要随时公开。涉及项目、资金、资源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事项要定期公开。
(一)事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
2.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
3.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决定;
4.重大项目的申报、论证、专家咨询、听证以及审批结果和实施情况;
5.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措施;
6.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7.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承诺的重要事项及办理结果;
9.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二)财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2.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3.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4.重要物资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5.重要审计结果;
6.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三)人事权方面公开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2.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
3.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有关事项和结果;
4.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
5.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事项。
(四)重要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依据、程序、种类、时限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格式文本等;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程序、时限以及许可申请必备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依据、类别、程序等;
4.行政收费实施主体、依据、条件、范围、标准、程序等;
5.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应公开的内容。
(五)内部政务方面公开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
4.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的开支使用情况;
5.内部财务审计结果;
6.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方式
各县(区)、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的方式进行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方式:
(一)设立统一的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公开发行。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四)设立政务公开大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
(六)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实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听证会和情况通报会。
(八)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九)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公开形式。
(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重要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执法事项公开方式的应从其规定。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或将拟定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公民意见建议进行必要调整修改后,再进行决策,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各部门也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步伐。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巩固、完善、规范、提高和效率上下功夫。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要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市县(区)直部门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公开,充分授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凡是已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不允许撤回。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轮换的必须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并配好业务骨干。还没有成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县,要在今年内成立并统一办公。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便民服务中心,将民政、综治、司法、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项目集中到服务中心办理。村委会(居委会)可以设立为民服务代办点,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办事效率。
(三)整合政务公开资源。各级各部门已经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和已经形成的永久性公示栏、政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要继续巩固。还没有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县,要集中财力,整合资源,将资金集中起来,共同投入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政府网站、大型电子显示屏和政务公开栏等,将应公开的政务统一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条龙服务,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建成便民、利民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务超市”。要加快政府网站建设,推行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要建立健全审核制度。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和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今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任何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不能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本级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一同考核。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加强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上级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都要对下级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每年要向上级政府和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全面报告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各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行政效能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探索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真正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保证权力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要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法规及规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政务公开活动,积极参政议政,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下级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对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