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09日06:3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为此,凡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清理:
1、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3、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4、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5、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6、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7、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8、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分工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领导小组,由蔡宗泽市长担任组长,罗仰鹏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办公室,由陈少宏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章万多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根据清理工作需要,市清理办公室可以从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开展清理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市政府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由负责实施该项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实施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对市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意见,市法制局审核后,按照国办发〔2007〕12号文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提出明令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市法制局审核后,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上报。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汕头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4―2008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有关清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确定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做到清理项目没有任何遗漏、修改的内容准确无误、出台时间及时;同时,要指定一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于5月11日前报市清理办公室。市法制局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清理工作中碰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清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市财政局要做好必要的清理经费保障工作。
(二)注意工作方法。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协调配合。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市政府现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法制局研究处理。
(四)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清理意见。
1、对本实施方案所附的《汕头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见附件1),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意见(包括: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规章清理意见表》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相关依据文件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地址:市政府办公楼12楼1208房,联系电话: 8988674;联系人:林元楠);其他单位如果认为规章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2、对需要清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其他单位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目录已刊登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网址:www.fzb.gd.gov.cn)“法制公告”栏,具体内容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上检索,部门规章可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检索。
四、清理工作的整体安排
根据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市清理办公室按照安排部署、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汇总审查、总结公布等工作阶段,作如下工作安排:
1、4月下旬,制定《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2、5月份,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部署清理工作;组织市清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有关文件精神及清理标准;了解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并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6月份,重点督促清理进度缓慢的部门抓紧工作和上报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研究清理意见和建议;
4、7月份,对市政府规章进行审查清理;
5、8月份,拟定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的建议意见报市政府;
6、9月份,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