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的决定

2020年07月19日13:12:3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 六十一条(三)项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卫生用品、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对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二、将第六十六条中“《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删除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