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2:3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1615号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经研究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
2005年7月18日
关于《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一、原第 三十四条中“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含已提交书面意见、建议的代表)出席时举行。出席代表不足三分之二时,听证会应改期举行。
二、第三十五条增加“公告听证会代表的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价格听证会申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的内容。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7日,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听证会代表的名单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人数。同时向社会公布价格听证会申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