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年12月20日18:29:5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滨州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起,市政府统筹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后逐年增加。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创新,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特色文化街的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按文化单位不同性质,逐步采取贴息和事业补助等方式,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障经费供给,对经营性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采取过渡期财政补助方式,逐步推向市场。
3.2008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单一发展文化产业,或以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一律视作文化企业。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6.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7.对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落实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
8.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9.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10.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市县(区)及县(区)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区)及县(区)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市委机关报,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区)及县(区)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4.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或各类文化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方式承担的公益性任务,财政视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15.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16.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7.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8.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纳税人发生的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设立各级文化基金,拓宽基金来源渠道,通过吸纳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赠、赞助,文化税收返还等措施,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2.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3.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滨政发〔2002〕6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4.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5.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7.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8.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9.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10.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有困难的单位,市财政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11.实施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按《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涉及外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1.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7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
2.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文化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组建企业集团。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由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集团登记。
3.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滨州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从事文化开发、经营的文化企业,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只需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从事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资金限制。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4.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滨州”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注册资金在200万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
5.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滨州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6.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
7.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初装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四、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1.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3.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4.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5.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转制为企业的发行单位,改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五、土地扶持政策
1.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居住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中。
2.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的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3.对非盈利性公共文化(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设施、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用地,按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执行划拨方式。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市级大型文化设施,按照总体规划的布局确保建设用地。在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中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4.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5.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6.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
7.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才政策
1.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建立起文化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制定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引进和激励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尤其要加强本地化人才的培养。
2.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3.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