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09日04:53:1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裁决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维护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树立农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因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信托投资、票据结算、信用卡等合同及合同外事由所发生的内部经济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裁决内部经济纠纷的原则是: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维护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 
(三)内部经济纠纷先协商、后调解、再裁决,一般不起诉; 
(四)公平、公正、公开,一裁终局。 
 
 
第二章 裁决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裁决委员会是总行裁决省际之间农业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 
(二)对上报的纠纷进行裁决; 
(三)对不服裁决的申诉,重新审议; 
(四)监督裁决的执行。 
第五条 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一)裁决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裁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管行长、办公室、人事、计划、信贷、财务、法律顾问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裁决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裁决申请的登记、受理; 
(二)查证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主持纠纷各方参与的协商、调解工作; 
(四)上报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五)监督具体的裁决执行工作。 
 
 
第三章 裁决管辖 
 
第七条 总行裁决下列内部纠纷: 
(一)省际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必须经总行裁决的经济纠纷; 
(二)在全系统具有重大影响的内部经济纠纷; 
(三)总行认为应当裁决的其他内部经济纠纷。 
第八条 分行辖内地区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由分行自行解决。除特殊重大纠纷外,总行不予受理。 
 
 
第四章 裁决程序 
 
第九条 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法律顾问室负责辖内内部经济纠纷的登记、取证、上报、协商、参与调解、申请裁决等工作。 
第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内部经济纠纷后,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应当按照辖属向共同的上级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委员会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将裁决书副本送达纠纷对方,纠纷对方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先行召集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纠纷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调解未果,由裁决委员会裁决。裁决以书面裁决为主,不再召集纠纷各方。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后三个月内,作出调解或裁决。 
 
 
第五章 裁决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裁决书,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以向裁决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违背内部经济纠纷不得起诉的原则规定,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起诉的,应当追究该单位的经济责任及其主管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拒不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的,应当追究该单位的经济责任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纠纷当事人不直接给予处罚,而对分行将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裁: 
(一)削减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 
(二)扣划财务费用指标; 
(三)建议免除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职务、职称; 
(四)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的外部经济纠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