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5:41:07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容管理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的长效管理。

(六)加强统筹协调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商贸服务业等综合执法工作,并协助做好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临时市场定点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监察;指导环卫体制改革。

(四)负责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市容管理及有关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群众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容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务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市容管理专题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督查、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

(二)政治处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按规定负责本局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预决算;负责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票据和依法征收费用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容环境、内河卫生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导其他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内河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标准,指导其他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综合执法处

统筹协调文化、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商贸、市容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制度;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做好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支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对执法支队违反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风队纪的行为进行纠察。

(六)市容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区市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负责全市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临时市场定点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路街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创建文明城市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容管理工作。

(七)环卫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管理规划、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区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市区环卫工作并组织监督考评;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监督工作;指导环卫体制改革;指导县(市)区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管理工作。

(八)科技建设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行政执法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监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科技技术的论证、引进及推广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市容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查处“三车”非法营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取缔人力三轮客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代步车的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查处“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市市容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城市内河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规划、建设(疏浚)、整治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建设系统委员会制度,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建委主任为建设系统委员会主任,规划局、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住宅发展中心(含统建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建委负责监督落实。

(四)建立全市性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制度,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各专业执法队伍平时主要负责相关部门的专业执法工作,开展全市性综合执法时,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所属支队及其他专业执法队伍参与执法行动。各相关单位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落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平时还要协助其他行政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