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03日07:43:27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监测、预警有关传染病疫情。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医政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规范医疗技术应用;组织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感染控制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三)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农村、社区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卫生业务工作,拟订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集、分析农村、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涉及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系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物资储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卫生单位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卫校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指导开展科研活动。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检查等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
 

(三)医患纠纷调解处置的职责分工。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协调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配合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医疗场所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