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7:02:3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民政局(加挂“福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革命烈士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儿童收养登记;推行婚俗改革。

(八)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监管,协调督促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报道、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信访和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参与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计划;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协调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牵头拟订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民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系统的基建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处(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依法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救灾处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五)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三类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工作;承办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及五保供养等相关市级补助资金分配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低保对象的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

(六)优抚安置处(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政策和标准的落实;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我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活动。

(八)区划地名处

指导和承办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监管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直属福利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业务建设;负责落实民政福利单位供养的“三无”老人、孤残儿童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负责组织实施福利专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市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儿童收养登记;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老区工作处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老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革命“五老”人员的优待抚恤和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