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2020年07月25日02:39:4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9月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和73045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其他日本公司   39.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17.5%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3.其他欧盟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73045110 和73045910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1 年7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称日本驻华使馆)。

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和日本生产商、出口商。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 天登记应诉期内,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ibf s.p.a 公司、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ktiebolaget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欧洲钢管协会(european steel tube association)、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2011 年11 月9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递交了《为一欧盟出口商对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同时,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 ltd. )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2 月24 日和3 月1 日,调查机关就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补充答卷。住友德国有限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 )提交了补充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申请人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的答卷。

3. 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1)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书所依据的有关进口数量和价格、倾销幅度的估算数据,是基于主观臆测和不准确的数据,只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没有满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3 条关于“准确和充分”的要求,希望调查机关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本案申请书中的主要数据无法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要求,调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虽然已立案,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调查;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根据反倾销申请阶段的客观条件,申请人在可合理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在申请书中针对倾销、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已经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举证。本案申请书完全具备立案标准。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法驳回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立案异议的相关主张,驳回其关于终止本次调查的请求。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4 条和第15 条的规定。

(2)关于被调查产品有关税则号的意见

2011 年9 月19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立案公告进一步澄清的请求,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7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8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被调查产品不能被归在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请求调查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将上述两个税则号删除。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涉及被调查产品的进出口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请求调查机关确认立案公告中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进口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

2011 年10 月7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立案公告中调查范围的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调查范围缩小到仅针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将73045110 和73045910 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剔除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1 年11 月14 日,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中产品描述、主要用途和进口税则号的理解,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希望调查机关澄清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不属于此次反倾销调查范围。

2011 年12 月12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在初裁和终裁中必须采用经过调查后合理准确的税则号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本案仅能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项下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为其他合金钢类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税则号73044910 只限于非冷拔或冷轧的不锈钢,由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的高要求,被调查产品只能从以冷拔或冷轧方式生产,税则号73044910 不可能包含被调查产品。

(3)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用途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中国国内钢管生产商无法生产符合锅炉客户要求的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产品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2 月9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提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召开本案听证会。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其347hfg 和310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应当被排除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3 月1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认为根据本案申请书的具体描述,申请调查的产品范围明确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请求调查机关在进行倾销和损害调查时对与tp347h 产品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不予考虑。

(4)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认为日本进口产品对中国发电事业做出了长期的重大贡献;日本进口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在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且不能替代,彼此间不构成竞争关系;调查机关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日本进口的超超临界钢管产品(s304h 和hr3c )符合中国下游锅炉行业和发电行业的利益和需求;如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下游产业,增加安全隐患。

2012 年3 月15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认为日本被诉企业对其观点和主张没有提供必要的肯定性证据;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5)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材料价格的评论

2012 年3 月2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提供了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和欧盟市场价格以及西班牙商业银行三个月短期贷款平均利率,并附具了相关证据。

2012 年3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于申请人《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申请人答卷(公开文本)》的评论和请求,请求调查机关不予采信申请人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信息,并要求申请人披露详细信息。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2011 年9 月26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欧洲钢管协会,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1 年12 月19 日和2012 年3 月1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国外应诉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2 年4 月12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机构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和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派出调查人员赴江苏和上海进行实地考察,倾听有关国内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50 号)。2011 年9 月28 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1 家利害关系方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ltd.)、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t.t.i.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s.a.)、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b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国内进口商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sandvik international trading 〈shanghai 〉co.,ltd.)、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和欧洲钢管协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本案调查过程中,有部分利害关系方未参加应诉登记或未在调查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送达应诉登记申请材料。为更充分地听取此类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考虑本案调查需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此类利害关系方的拜访请求或书面评论意见。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年11 月24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26 号)。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 年10 月8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5 号)(以下简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6 号)(以下简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7 号)(以下简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1 年10 月3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分别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17 日,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递交《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延期申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11 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2 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4 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5 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2 年2 月10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答卷中部分数据的说明》。

2012 年2 月2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第18 题项下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损害补充问卷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 年10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0 月18 日发出《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06 号)。2011 年10 月25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并于当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1 年11 月24 日,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1 日与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1 年11 月2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7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1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4 月12 日,应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申请,调查机关接待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参事官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以及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和《应诉企业正确中文名称说明》。

2011 年10 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1 年11 月14 日,调查机关收到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的信函。

2011 年11 月17 日,调查机关收到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信函。2011 年11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

2011 年12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以及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函》。

2012 年2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及《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应诉申请中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3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 年3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2 年3 月29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进一步提供全国生产情况的说明》。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 年12 月5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96 号)。2011 年12 月19 日至2012 年1 月,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企业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2012 年1 月17 日,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2012 年3 月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本案申请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资料的说明》和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7. 接收听证会申请

2012 年2 月9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

8. 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将按照《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 、铬(cr )含量大于16% 、镍(ni)含量大于7% 、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 、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 、屈服强度大于200mpa 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二)对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税则号的澄清。

立案后,欧洲钢管协会、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欧盟驻华代表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请求明确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税则号73044110 项下只有极少部分进口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

本案申请人提出,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以具体描述为准,海关税则号都只是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决定意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实践中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产品也有通过税则号73045110 、73045910 进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定,没有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 和73044910 ,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确定应以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准,税则号是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所确定的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的工具,并为将来海关执行临时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提供参考,因此调整立案公告中涉及的税则号并不是调整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本案立案公告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描述是确定的,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也是清晰的。通过进一步调查对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税则号进行澄清,并不改变被调查产品范围本身。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申请人递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请求调查机关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截止本初步裁定作出时,本案应诉公司等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对此进行评论。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立案公告对被调查产品抗拉强度的描述为大于等于550mpa ,根据国标gb5310-2008 和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相应标准的规定,tp347h 产品的最小抗拉强度为520mpa ,即使实践中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产品的抗拉强度存在大于等于550mpa 的可能性,但其正常标准值是低于550mpa 的,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本案申请人将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型号为s304h 和hr3c);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型号为347hfg 和310n 的产品(347hfg 和310n 产品即本裁决所述的tp347hfg 和tp310hnb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及相关指标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上述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在碳(c)、铬(cr)、镍(ni)、铌(nb)含量、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等基本理化特性和技术指标,以及主要用途上均符合本案立案公告相关描述。上述型号之间的差异属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其在基本理化特性、技术指标、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的产品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将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调查中,调查机关是按立案公告对于被调查产品的描述来审查本案应诉企业的答卷及补充答卷中相对应数据。所以,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后考虑上述主张及申请。

(四)关于被调查国家问题。

在调查中,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于欧盟企业提出的关于终止针对原产于欧盟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显示:

1. 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两者同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在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晶粒度、屈服度、抗拉强度、硬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用途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在化学特性、物理特征、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主张国内企业无法生产超超临界电站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用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中国国内钢管生产商无法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347hfg 产品、310n 产品、超超临界钢管、喷丸钢管和符合德国vdtüv 认证标准的超临界钢管。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中进行了抗辩。其主要观点包括:

(1)本案的产品范围,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基本物理化学性能所确定,即“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 、铬(cr)含量大于16% 、镍(ni)含量大于7% 、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 、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 、屈服强度大于200mpa 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已表明国内产业生产和销售用于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3)喷丸钢管和未经喷丸处理的钢管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基本技术指标、用途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相互之间存在直接的替代和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类产品。并且国内企业完全有能力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喷丸钢管。

(4)vdtüv 证书是德国联邦技术监督协会联合会出具的压力容器认证证书,在中国有与之相应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证书。两种证书在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标准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甚至中国的评审标准要求更高。对于已经通过了中国评审的国内钢管企业来说,其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水平完全能够达到vdtüv 证书的标准。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下游客户质量评审材料、销售合同和发票,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业界研究机构和科技刊物等多家第三方机构的质量认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13、14、17、18、19、24、29、30、31、32、33、34、39、40、42、53、55 项证据。)以及部分国内进口商在其《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陈述,可以证明国内企业能够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tp347hfg 产品、tp310hnbn 产品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的不锈钢无缝钢管。
(2)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国内企业所获喷丸钢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内企业的喷丸机采购合同和下游企业的喷丸钢管采购合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2、3、4、5、6、7、57 项证据。)均表明国内企业有能力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喷丸钢管。

(3)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认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4 、18、55 项证据。)证明国内企业能够生产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标准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国内企业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与vdtüv 证书产品在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标准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产品外观。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交货时外观状态均经固溶酸洗、钝化。

3. 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两者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tp347hfg 、s30432 和tp310hnbn 材质的不锈钢管坯。两者的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主要包括:热穿孔机或热挤压机、冷轧机、热处理、酸洗、检验和试验设备等。两者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为:

钢坯-热挤压-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或:

钢坯-热穿孔-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

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生产在热加工环节既可以采用热挤压方式也可以采用热穿孔方式,使用的热加工设备分别为热穿孔机和热挤压机。热加工方式的不同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国内生产企业目前大多同时拥有热挤压机和热穿孔机。在冷加工及之后的环节,加工工艺基本相同。

4. 产品用途。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1、40 项证据。),均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5. 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区域。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31、39、40 项证据。),均主要通过直销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市场区域基本重合,均为主要的电站锅炉生产地,包括黑龙江、上海和四川等。

6. 客户群体和价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部分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

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57 项证据以及本案申请书附件五所附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1. 日本公司

(1)日本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类销售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2)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3)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由其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4)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1)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2)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由于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没有单独答卷,调查机关以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利润率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3)对于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4)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该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确定与日本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国际保险费、出口检验费、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2)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另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由其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再由后者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出口检验费、内陆运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9 月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2. 欧盟公司

(1)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没有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审查答卷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费用分摊缺乏支持性证据,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总体的费用比例对三项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计算,并据此对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进口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进口商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没有国内销售交易,也没有报告内销交易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佣金等调整主张。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2)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欧盟内销售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共两个型号,即甲型号和乙型号,并有相同型号的内销同类产品。公司报称,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将甲型号欧盟内销售中的样品交易和销售量极低的交易排除。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排除样品交易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将销售量低于某特定数量的交易排除,调查机关不接受将销售量极低的交易排除的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甲型号的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乙型号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到5% ,暂采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经审查,对甲型号,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以公司对非关联客户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乙型号,公司主张以该型号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制造成本、三项费用和合理利润率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鉴于该型号产品欧盟内销售的特殊性,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该型号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制造成本、欧盟内销售的三项费用及合理利润率确定其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暂接受公司数据。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对甲型号欧盟内销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查。经计算,其内销价格低于其成本销售的数量低于2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该型号全部内销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主张,调查期内其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公司出口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