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3:37:5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厅)

氮氧化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还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指标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的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加强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降氮脱硝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氮氧化物排放现状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我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0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9.34万吨,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0.02万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17.79万吨。三项合计约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是我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火电和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且集中,机动车新增速度快,氮氧化物排放量高。因此,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程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是我省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推进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火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和机动车类型及排放情况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

(二)防治结合,重点突破。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倡导使用清洁燃料,优化燃烧过程控制,强化末端污染治理措施,多途径控制火电厂、水泥厂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

(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大型燃煤机组应加建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设施。原则上不新建燃油机组。水泥生产线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脱硝设施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的脱硝改造。合理选择脱硝剂,因地制宜,确保安全。

四、重点领域和目标

全省30万千瓦及其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下同)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采用先进低氮燃烧技术并同步配套s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已接近退役或纳入国家与省能源主管部门“上大压小”退役计划的,且在“十二五”期间要关停的机组,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加建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40%以上,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成配套的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大力淘汰污染物排放高、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2015年前要淘汰的新型干法水泥旋窑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黄标车: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降氮脱硝工作,对不达标和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参与的全省降氮脱硝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降氮脱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制定并共同实施相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将降氮脱硝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县(市、区)和具体企业,并纳入本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确保目标实现。
(二)优化结构。支持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加快发展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加速淘汰能耗大、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努力实现电力生产增产减污。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三)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火电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引导火电厂、水泥厂主动采取降氮脱硝措施。研究火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适时出台脱硝电价。适时启动机动车排污费征收。研究制定火电厂排污费优先用于火电厂排污治理的政策,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脱硝电厂竞争力和加速机动车淘汰。

(四)加大投入。综合运用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高效低氮燃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及多种污染物协同脱除核心技术的研发。火电厂、水泥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脱硝工程建设资金。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将火电厂、水泥厂脱硝工程治理补助资金纳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拓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五)建立机制。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将降氮脱硝综合效率纳入节能发电调度排序考虑因素,在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下,暂停不按本意见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火电机组,直至其按要求完成降氮脱硝工程为止。未按本意见规定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水泥厂,电力供给部门停止供电,直至其按要求完成降氮脱硝工程为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启动高排放车辆强制淘汰措施。

(六)加强管理。火电厂、水泥厂脱硝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dcs系统,存储设施运行关键参数,并保存半年以上。火电厂、水泥厂要完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督,确保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新建火电机组的脱硝装置、安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