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2:28:19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对食盐供需的宏观调控及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区域性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对食盐的基本需要,规范和指导食盐供应应急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省发布食盐供应应急预警或我市部分、大部分乃至全地区出现食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食盐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市场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

2食盐供应事件的分级


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和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

出现居民纷纷大量抢购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6倍以上,大部分地区食盐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或全部出现脱销断档现象。

2.2 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

居民对食盐供应出现恐慌,集中排队大量购买,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4倍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供应食盐品种脱销断档或全部供应食盐脱销断档。

2.3 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

出现居民集中、大量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2倍以上,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库存急剧下降,明显低于规定的库存定额。

2.4 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

出现居民集中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1倍以上,或者周边市出现抢购报道或内部通报。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食盐供应其他情况,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报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审定。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盐供应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2)掌握食盐供应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根据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态势提出应对预案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市政府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突发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各部门的相关处置工作。

(4)督察和指导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突发食盐供应事件的应对工作。

(5)根据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成立专项工作组。

(6)协调指导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对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救援措施指令。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食盐供应事件的应对情况,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8)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9)各县(区)政府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3.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突发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突发食盐供应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食盐储备制度,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对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碘缺乏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服务业委:负责食盐零售市场布局及监督管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食盐应急状态下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的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工商局:负责食盐供应市场的秩序管理。

(7)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应对食盐供应应急的需要及时对食盐质量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管。

(8)市物价局:负责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省盐务管理局衔接食盐供应计划的应急变更和落实工作;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市场的调控和组织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和动用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10)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应急食盐供应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及时向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食盐供应信息;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市场的供应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做好食盐应急储备和管理工作。

(11)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供应配合工作。

3.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和汇总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与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落实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办有关事项。

(3)负责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并监督本预案执行情况。

(4)在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供应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负责综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负责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根据需要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立食盐生产组织、运输调度、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的建议,并承担相应协调工作。

(8)负责提出在事件应对当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的建议,并承办相关事项。

(9)完成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盐供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运转原则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手段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全市整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食盐供应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联接省食盐信息系统和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内食盐经营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市内食盐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市内食盐生产、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4.1.2 预警级别

食盐供应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3 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1)信息监测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监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和建议等。
(2)食盐供应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食盐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食盐生产、运输、经营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2 应急响应

4.2.1 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2.2 先期处置

(1)根据事态情况,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入工作程序,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消费者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并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强应急值班。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值班电话:0414-2161500。

(3)加强沟通联络。建立联络机制,保持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4)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启动应急报告制度。食盐供应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加强舆论引导。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的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2.3 食盐供应分级响应

4.2.3.1 ⅰ、ⅱ级响应

发生i、ⅱ级食盐供应事件,由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启动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项工作组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同时加大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跟踪和监测,并协助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2.3.2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食盐供应事件,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由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适时启动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1)加大食盐市场监测力度和监管力度。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每天定时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食盐的购、销、存情况和执行食盐指令性价格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同时盐政执法部门要联合相关执法机构加大食盐市场的稽查力度,防止不法商贩倒卖私盐、劣质盐、无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或不法商贩哄抬食盐价格、囤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保证食盐供应,增大食盐调入量。食盐批发企业要增大小包装食盐的包装产量,保证市场上各食盐品种的正常供应,未经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向市场投放散装食盐,同时向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食盐调入计划,及时补充食盐库存。

4.2.3.3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食盐供应紧缺情况,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增加企业生产,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适量动用食盐储备。

4.2.4 舆论宣传引导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市场监管情况,防止散布谣言和借机炒作。

4.2.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救援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4 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估运行效率。

5.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建立市级食盐储备制度,完善全市食盐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食盐储备。本溪县、桓仁县食盐储备制度由各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3 资金保障

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5.4 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食盐运输的安全畅通。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食盐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附则

6.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编制演练方案,开展预案演练,并组织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6.2 根据本预案,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食盐批发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6.3 本预案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