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31日14:32:4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1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市、县供销系统农资企业为龙头,完善农资流通基础设施,通过改造、新建、收购、加盟等途径,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和交通枢纽,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形成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完善区域性农资市场,建设综合性农资服务中心。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市)有配送中心、乡(镇)有标准化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体系。支持供销社依法开展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支持供销社整合优势资源,发展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生产、加工,加强品牌连锁营销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要在品牌打造、商品供应基地和物流体系建设上予以扶持。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政策,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并将其纳入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总体规划。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规范的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的联合与重组,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处理园区。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当地的优势和条件,重点建设流通型合作社。实施寒地黑土“千社千品”工程,大力推行“一村一品”和“一社一品”等产业发展模式。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努力构建面向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服务平台。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等协会在决策咨询、品牌产品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庄稼医生、农民技术能手和基层社主任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社。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咨询等服务。在农村形成以日用工业品和农资超市为依托,集文化、教育、体育、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经济文化中心。各级政府要对供销社建设新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大力加强社有企业建设

(一)大力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对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收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社有企业改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带动力强的大型现代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着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要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各地区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的专业合作服好务。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合理核定编制,县(市)及县(市)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途径补缴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私分。各地区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联社主任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注重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