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期间拍卖业等行业发展有关情况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6:04:25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行业发展经验,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请各地认真总结上述行业的发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范围

拍卖业、典当业、租赁/融资租赁业(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两类)、旧货流通业。

二、主要内容

(一)“十一五”期间上述行业发展情况,包括各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发展特点和趋势等。

(二)“十一五”期间开展工作情况,包括推进立法、制定规划、加强监管、行业自律、出台政策措施等及产生的效果。

(三)行业发展和工作中取得的经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四) “十二五”期间促进行业发展的目标、方向、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五)对做好上述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分行业材料,并填写融资租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联系人员表(见附件2),于8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我部。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与联系。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潘翔 荣朝霞

电话:010-85093776 85093770

传真:010-85093788

电子信箱:lthangye@mofcom.gov.cn

附件1:2010年融资租赁业情况表

附件2:联系人员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2010年融资租赁业情况表

地区:单位:个、人、万元

 合计
内资融资租赁
外资融资租赁
企业数
   
从业人数
   
注册资金
   
融资租赁总资产
   
2010年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数量
   
标的物金额
   
实际投放额
   
年底合同余额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实现利润
   
缴纳税收
   


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附件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员表

地区:

姓名
分管
行业
处室
名称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