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2:14: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各中标流通企业: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个别地方个别企业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中标企业及网点管理,严格补贴兑付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维护家电下乡工作秩序。

1、部门联动,建立动态的检查监督机制。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部门联动,上下配合,区域协查,实现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要求,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对销售网点、代领补贴农户的检查力度,每月抽查辖区备案销售网点不低于10%。要广泛征集线索,鼓励投诉举报,完善工作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要有报必查,一查到底。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做到违规事实清楚,处理处罚适用条款准确。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档案,随时记录投诉举报事件处理及结果,并实行通报制度和案例专报制度。

2、认真抓好销售网点规范化建设,建立网点管理档案。

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网点检查管理档案。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对回访、核查记录(时间、内容、地点、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网点管理档案,记录网点违规、投诉等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销售网点,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热情服务企业。商务、财政部门要在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补贴领取、企业问题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热情的服务,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网点检查过程中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加强补贴申报兑付。

1、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级商务、财政及在我省中标流通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家电下乡政策最新动态,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强化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熟练掌握管理系统操作。要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规范下乡参与企业的宣传及促销行为,严禁虚假宣传。

2、加强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对申报补贴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仔细查验,既要保证兑付及时,又要严防骗补事件发生。县乡财政部门在收到销售网点代领补贴的申报材料后,实行抽查制度,及时进行电话回访。县乡财政部门每月至少要公示一次补贴结果。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账管理制度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

要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为依托,对于异常数据或涉嫌骗补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县乡财政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进行100%的检查。

三、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1、切实加强中标流通企业对网点的自查及管理。各中标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家电下乡责任及承诺。加强对授权销售网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宣传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购买人的投诉、咨询问题。对发生恶意骗取补贴、违规使用标识卡、虚假宣传等问题的销售网点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追究上级中标企业责任。

2、实行中标流通企业对销售网点定期考核制度。从2011年1月起,凡在我省的中标流通企业(含太阳能和电动车企业)应依据《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自查及考核办法。每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巡查,建立网点巡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内部整改,问题严重的网点要报告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须于下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中标企业每季度对所属网点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标识卡使用、网点标识、公示栏和购买须知、操作人员配备、购买信息录入、发票开具及代垫补贴、售后服务问题处理等内容。考核结果须加盖中标企业公章并于下季度10日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考核结果按季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情况或问题较为严重的中标流通企业,将予以警告或暂停其在我省备案网点的销售。对违反规定发生骗补等严重问题的中标流通企业,取消所有在我省家电下乡备案网点销售资格并报国家部委取消其中标资格,五年内不能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河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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