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04:16:3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一)农家店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应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农家店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化原则。农家店建设数量应切实可行,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

2.提高农家店覆盖率原则。重点支持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凡已建农家店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和改造同类(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

3.分类推进原则。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或建设标准高的农家店。

4.重点支持优秀实施企业原则。对项目建设质量高、农家店存活率高、一网多用进展快的企业给予倾斜。对政府在规划中已明确要撤销搬迁的行政村不得再安排建设农家店。

5.加强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农家店配备信息化设备,实现统一结算功能。

6.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配送中心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申请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

2.建设规模合理,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匹配。3.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高。

3.功能分区完善。

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

5.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

6.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总投资的50%。

(三)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实施企业和实施项目的选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实施企业和项目要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需采购设备的项目,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实施。

四、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

(一)项目验收标准。

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2—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

实施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原则:

1.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受理,地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验收。

2.项目逐一验收原则。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

3.规范验收原则。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但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加强工作领导。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邮政、电信、医药、烟草等部门协调,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和信息化建设;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实惠的商品。

(二)加强对验收合格项目管理。

经验收合格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字及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严禁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各地应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查处“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明确实施企业责任

“万村千乡”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农家店立即取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资质。实施企业对加盟店配送商品的价格一般应不高于该商品(指同一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商品)其他配送渠道的配送价格,并应向加盟店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

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见附件5),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6)报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

1.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分配表(略)

2.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略)

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4.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略)

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3: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8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附件4:

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配送中心选址

(一)符合当地的商业网点规划和当地市政物流规划布局。

(二)根据农家店规模与分布特点,充分考虑配送成本与速度,按城乡物流一体化的原则,设置配送中心。

(三)交通便利。靠近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节点,方便配送、运输作业的进行。

(四)其他成本、劳动力、地理等因素。

二、配送中心主体建筑的规模与结构

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应根据配送半径内农家店的门店数、各店所经营的品种数、配送频次(销售速度)与安全库存等因素来确定。

(一)门店数。东部地区的配送中心所配送的门店数不低于100家,中西部地区配送中心所配送的门店数不低于50家。

(二)品种数:日用品配送中心东部地区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中西部地区1500个以上。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品种500个以上。

(三)主体建筑面积:东部地区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3000平方米以下的库房,有效净高不低于6米,设置3层托盘货架,可以不设置装卸平台(月台);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有效净高不低于9米,设置5层托盘货架,5000平方米以上的库房应设置装卸平台(月台),并配置升降平台。

三、配送中心布局

(一)配送中心由主建筑、车辆道路、装卸作业区与绿化地带构成。主建筑(仓库)占总面积的45%左右,道路与装卸作业区占35%左右,绿化带在20%左右。严格遵守当地消防等相关法制法规。

(二)配送中心车辆进出大门分离,车辆主通道宽度不低于7米,有独立的员工通道。

(三)配送中心主体建筑内的功能布局:包含进货暂存区、出货暂存区、存储/拣选区、退货处理区、单据室5种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四、配送中心设施设备

(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二)3000平方米以下库房,配置3层托盘货架,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2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5台。

(三)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配置5层托盘货架,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3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10台。

(四)鼓励有条件的库房配置DPS系统(电子标签拣货系统)。

五、信息化系统

(一)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包含进货、出货、盘点、补货整理、退货、储位管理、统计分析功能。

(二)仓储管理系统有完善的接口系统,支持电子订单信息交互和配送中心使用的自动化设备之间的信息交互。

(三)配置服务器、电脑、农家店收款机等硬件设备。

六、配送中心运营管理

(一)组织架构完整清晰,岗位职责明确。

(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与操作规范(SOP)。

(三)有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七、配送中心运营绩效指标

(一)门店订单满足率不低于90%。

(二)门店配送差错率不高于5‰。

(三)库存差错率不高于万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