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2:37:3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7]102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思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直接融资在经济建设投资中的规模和比重,帮助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制,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服务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简称“上市服务办”),上市服务办挂靠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努力形成增资、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批次梯度推进格局。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领导召集,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招商局、区科技局、街道办事处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参加,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厦门证监局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3、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其遇到困难问题可书面报送区上市服务办汇总,由区企业上市工作服务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4、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一企一员”服务推进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规范引导、帮助改制;对改制的企业,要引导优化股权,做大做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上市基础;对拟上市企业,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上市前的困难问题,协助配合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抓住重点,做好企业上市培育
1、大力发展股份制企业。引导有意愿且有可能上市的规模企业或多个关联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加强辅导,特别是对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产业,要予以服务、引导、推进、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2、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根据思明区实际,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等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其改制上市的指导及重点扶持。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适时通报资本市场新要求和发展动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3、做好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街道推荐、上市服务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简称“后备企业”)。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其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企业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3)企业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2亿元或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净利润超2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级税收额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支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
1、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2、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并核准后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3、利润转增资本奖励。民营后备企业上市前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转为增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4、本地企业上市奖励。后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在思明区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超过100万元,挂牌上市融资额达2亿元,即给予奖励100万元,上市融资额每增加1亿元,则奖励额度增加20万元,据此类推,但奖励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后备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其上市募集资金的60%以上在厦门市投资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6、后备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思明区,且返程投资,视同上市,给予100万元的扶持奖励。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扶持对象为纳税在思明区的、计划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上市后备企业及2007年以后新上市的企业。
2、本《意见》扶持政策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服务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3、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本《意见》由区上市服务办负责解释。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