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液化石油气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28日18:57:33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忠县商委:
你委《关于对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忠商委文[200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对逾期不改正或发现再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罚款处罚,对屡教不改或屡改屡犯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等标准、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的条件、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等作了规定,《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国家标准对包括液化石油气在内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此函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