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8:21:51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12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是国家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抓严管,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食品非法添加危害性大,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在某些领域形成“行业潜规则”,容易引发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食品安全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实抓好,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完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生产销售监管方面,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使用监管方面,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登记管理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整理编发餐饮服务环节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手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以虚假不实信息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时完成自制调味料备案登记工作。同时、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相关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无锡市内生产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卫生、质监部门要积极指导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和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并按照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的相关要求,做好标准制定完成前的有关监管工作。
四、加快食品添加剂监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经信委、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法生产经营。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非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着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注重高端检验技术能力的提升。在强化源头治理的同时,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各地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褒奖,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单名”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和放心品牌,不断提高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集中度和诚信自律水平。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五、不断加大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加强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道德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要认真落实全市统一组织、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用更多的精力推进这项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逐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逐个方案细化,逐个环节落实,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商,强化联合执法,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将查处违法案件向社会发布,达到震慑犯罪分子和警示教育社会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全市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见附件),抓紧研究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无锡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全市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从非法渠道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以及虚假标识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使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行业诚信自律显著增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种植养殖环节

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强化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以及在水产品养殖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同时,加大对种植养殖业特别是蔬菜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猪肉产品磺胺类残留、禽肉产品硝基呋喃类与喹诺酮类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生鲜乳三聚氰胺以及饲料中违禁药物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监督查验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生产加工环节

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自查自纠,纠正不按规范要求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执行生产和使用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使用登记制度。加大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及肉制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禁非法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食品添加物及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经营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餐饮业、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查验力度,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进出口环节

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顿措施及工作要求,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组织对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本地区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全面摸清情况,建立相关资料和档案。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5月26日至9月25日)

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奖励有功举报人员,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人员。7月初,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加大推进力度。

(四)总结巩固阶段(9月26日至11月25日)

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自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给予鼓励,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于12月上旬组织市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