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23:12:3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8]359号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
(一)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审批:
1.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单次审批税前扣除金额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属区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次税前扣除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2.情况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5]56号)所规定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属区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各区局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
(三)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局领导或主管部门介绍审批事项情况和拟办意见,经会议充分讨论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
(五)各区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严格遵守审批时限的规定。
因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复杂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市(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需报市局及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各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非经市局局长批准,不得延期上报。
三、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四、市局每年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七)房产登记表;
(八)车船登记表;
(九)验证、换证的仅需提供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和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设立(开业)登记工本费8元。验证换发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2税务变更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变更后需换税务登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3税务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停业和复业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向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六、申请表格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扣缴税款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含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申请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登记年审或年检
无。
07延期缴纳税款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资料。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产负债表;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局文书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批;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共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8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七)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六、申请表格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每年11-12月年审。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09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无数量限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直接向主管区税务机关申请,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2.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料;
3.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4.税务登记资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5.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6.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7.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8.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9.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依据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
3.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
4.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总机构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资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准予由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营业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0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兼并征期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采取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或兼并征期。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由经办人到本辖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互联网办税开户手续。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在深圳市进行税务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2.申请采取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与市地税局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账号;
3.电话申报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户;邮寄申报方式暂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税务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税务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备齐资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出申请;
2.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双方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见附件)。
3.签订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提供数字证书及密码。
4.在获取数字证书和密码后,第一次登录时必须进行密码修改操作,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录可正常使用互联网办税系统。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互联网申报的发放CA证书,有效期三年;其他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后,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税款缴纳等各项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申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及《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交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延期申报的批复,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批准的时限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及《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交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税务机关新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九)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七)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十)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一)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十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十三)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的决定可使纳税人依法将其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4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非居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市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可以变更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5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7.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8.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工业类集团公司,经审批可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6加速折旧及折旧方法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
3.技术更新变化快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书面申请及相关固定资产清单;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3.相关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4.按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性质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机器设备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证明资料(如技术部门的鉴定、机器设备用途及使用环境的说明等);
(2)厂房和建筑物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工人出勤表或相关登记资料、机器设备使用说明及运作状态的说明等);
(3)固定资产投入至停止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固定资料管理卡片等)。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书,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可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7合并、兼并前定期减免税优惠经审批享受至期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8分立后各企业弥补原企业经营亏损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按批准的数额和期限税前弥补亏损。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必须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