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1:01:3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我省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求,及时对领导机构成员进行调整。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和扶贫政策计划,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行。
二、广电部门要充实“村村通”办公室及维护中心力量,配备专职人员,解决交通工具,保证维护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省“村村通”办公室负责全省“村村通”工程规划制订,设备招标采购,设备发放,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级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组织施工及日常管理维护。
三、根据我省省情,“村村通”工程采取共用卫星天线接收方式为主(8套电视节目+4套广播节目),标准小功率发射方式为辅,人口比较集中的村采取有线小片网方式为补充,同时巩固大中功率发射的成果。
四、加大“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资金,在落实中央政府对我省广播电视工程的各种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州(地、市)、县财政视财力适当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机房维修、改造,天线桅杆、基础施工,发射机安装、调试等项目,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州(地、市)、县财政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六、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建设成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健全“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
省广播电视局
二○○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