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1:59: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