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06:37: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企业的审核、推荐和行业管理。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审批和管理。
(四)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
(五)市外经贸委和重庆海关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的管理。
(六)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的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凡申请定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审批。定点生产企业要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定向销售给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严格执行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城区、场镇以及可以接收当地电视信号的地区,个人一律不得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地处边远山区,居住特别分散且接收不到当地电视信号的,经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四)严格执行已具备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得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到达的地方,不再批准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并拆除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严格执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办公区域),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接收内容不得超过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审批。禁止信息网络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六)严格执行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实行统一平台监管的规定。大力推广境外卫星电视监管统一平台,不断改进监管手段。获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监管平台专用设备。经批准已经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机、解码器等,要限期置换成专用设备。
(七)严格执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登记注册制度。凡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须持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资格认证审批文件,安装单位须持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按广发外字(2002)254号文件精神,市信息产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将进行公告。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在重庆辖区设立销售点,应当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广播电视局登记备案,由市信息产业局签署同意在重庆开业的意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在重庆辖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原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到市广播电视局备案,换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安装业务开展地区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管理。凡在2002年8月31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严格执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的规定。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须报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
(九)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管理制度。通过贸易渠道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不能提供上述批件的,一律不予放行。对采用瞒报、虚报及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发现之日起1至3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申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报外经贸部暂停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入境。
(十)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销售的规定。取消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供销方式为,由经批准设立的安装单位直接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单位购买。未经批准从事定点生产和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销售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十一)严格执行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广告。除经正式批准定点生产企业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广告。
三、切实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和专门从事安装业务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准许未获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发布广告的,要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随意批准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对非法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广播电视局要与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签署管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签署类似的责任书。凡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和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管理部门签署责任保证书。
(二)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该项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出口、安装、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和动态。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每个月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一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局每半年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并报市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以公益广告、宣传口号、通告招贴、法规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宣传教育,把法规、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规、政策,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重大典型案件要有选择性地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
(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除坚持舆论宣传外,有关管理部门还要依靠街道、乡镇政府,采取组织法规学习、召开座谈会和登门走访等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把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同切实解决好边远地区群众看电视难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加速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建设,抓紧“村村通”工程的进一步实施,改善微波差转电视信号质量等切实可行的手段,扩大广播电视的有效覆盖。
(五)要严格行政执法。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对于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规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从人力、财力上保证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