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党支部关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2020年07月24日04:49:33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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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直工委有关规定,根据广电部机关党委1995年《关于实行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为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制定《广电总局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广电集团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或部门,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视情况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委会,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兼任,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 2-3年。支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内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坚持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领导和支持本部门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
(二)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与党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调部门内的党政关系,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安排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内统计和收缴党费工作;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条   宣传委员: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安排党课学习,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提出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遵纪和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支部和纪检部门汇报;协助纪检部门查处违纪案件;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群众工作委员: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和请示报告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按上级党组织的通知进行)。


    第十六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根据上级党委安排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年不少于1-2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发展新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
(二)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支委会。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研究安排党支部活动等。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党员汇报、交流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四)党课。及时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教育,并进行学习讨论。结合本支部实际适时安排党课。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部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计划,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考核党员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党员按规定自行交纳党费。支部按要求及时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及时对先进党员鼓励表扬,对后进党员帮助教育,促其转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党员的组织处理须经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员调入调出或外出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6个月以内的转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3人以上因公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党支部要支持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七章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广电总局党组的有关文件。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支委会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遵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廉洁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年终要总结和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党员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要建立对党员的戒勉谈话制度。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会议原始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认真整改。
(三)支委会在换届选举前和年终总结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通过多种渠道,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支委会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单位的业务和中心工作,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制定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理想、道德、纪律、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理顺情诸、平衡心理、改善关系、增强内聚力、战斗力为目的,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开展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法纪规范教育相结合、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渗透力,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总局直属各单位党委要依据本《细则》,每年对所属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