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非法设置使用电台等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19:01:44
发布部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陕西省近期发现一起涉及全国的无线电“空中沙龙”,活动,少数人无视国家法规,非法设置使用电台,搞“空中沙龙”活动。他们利用电台攀拉关系、吹牛聊天、互相谩骂,甚至谈论国家秘密,传播反动言论;个别单位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布广告,给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危害极大。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非常重视,江泽民、李鹏、胡锦涛、邹家华等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安全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为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抓紧落实查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法设置使用电台,搞“空中沙龙”活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活动,它不仅破坏空中电波秩序,干扰正常通信,而且极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各级无线电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二、查处的对象和范围 
1.非法设置使用电台的单位和个人; 
2.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非法发布有关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3.利用非法电台进行“空中沙龙”活动的人; 
4.利用合法电台搞“空中沙龙”的人。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这次查处工作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互通情况,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无线电监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及有关法规对非法设置使用电台、乱占频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法》第 十一条和有关规定,参与对非法设置使用电台,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同时继续搞好空中信号检测,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非法发布有关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动,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查处工作由各省(区、市)无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负责本系统在京直属单位的查处工作。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首先集中力量查处已掌握的重要线索,并注意解决查处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对非法设置使用的电台要立即取缔,对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个人要坚决制止。重要线索的查处工作力争在1996年第四季度完成。有关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分别向各自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抄送有关单位。对重点查处地区,将视情况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 
五、在空中信号监测和社会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和线索,属本地区的,由本地区追查处理;属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可直接转有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公安、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六、查处非法设置使用电台、乱占频率和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任务。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查处工作要坚持边查边纠的方针。发现问题,一经查实,按下述原则处理: 
1.对非法设置使用的电台和非法通信组织,要立即取缔,坚决制止其活动。对非法设置使用电台和参加非法通信组织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首要分子和核心成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一般成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批评教育。 
2.对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非法发布有关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对泄露国家秘密的,通报保密部门处理。 
4.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照《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处理。 
5.对利用非法设置电台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查处。 
附件: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关于查处全国范围内非法“空中沙龙”活动的请示》的批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