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24日23:06:55
发布部门: 广播电视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今年7月召开了全国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经理和广播电视厅、局音像管理处的负责人。会议论论并拟定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试行。


一、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出版发行中外电影录像带,是改变目前录像市场和录像放映活动片源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电影发行放映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配备人员,制订办法,做好电影录像带发行工作。


二、中影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经营中外电影录像带的单位,对其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拥有版权,应受到保护。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代理中影公司在各地从事发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未经中影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翻私录电影录像带,或进行其他违章违法发行放映活动。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将严格遵守规定的审批程序:已发行的中外电影片,经部电影局审查批准;进口只做录像带发行的海外电影片,报部审查批准。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电影录像带的通知,各地应依照执行。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在带中必须印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商标。从海外进口的电影录像带,还须印有批准证书,盒套贴有统一印刷的封面。
电影录像带原则上不进城市电影院的放映厅放映。


三、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通过各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面向全社会发行,包括逐步开展向家庭出租业务,凡音像系统已经建立了录像发行渠道的地方,电影、音像两个发行渠道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当地的广播电视部门应协调好两个渠道之间的关系。


四、中影公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需要,向全国供应电影录像带子带。关于发行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影片的代理发行方式试行,暂不出售。中影公司负担版权费、译制费、所供宣传品印制费;省、市公司负担录像带费和在当地支付的各项费用。本着合理分配、有利于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的原则,按录像发行收入实行分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分成比例,由中影公司核定。各市、县公司的留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核定,报中影公司备案。
其他录像出版单位如委托中影公司代为发行文艺录像节目,可参照上述办法发行和结算,亦可由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另行议定。
电影录像发行收入,均应纳入各级电影公司的收入,不得转入集体所有。录像放映的票价,原则上不高于电影票价,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电影录像带的业务报表,各发行放映单位应认真填报。


五、中影公司向全国发行电影录像带的供应计划,应及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发行电影录像带的计划,也应及时报送广播电视厅(局)。
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吸收当地电影公司参加录像市场的管理:
(一)拟订有关录像管理的法令、法规、条例,以及放像点发展的方针、规划,应有当地电影公司参加讨论。
(二)电影院和以放电影为主的影剧院等电影放映单位,如兼营或改营录像放映,应先经当地电影公司初审同意,然后再报请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三)吸收电影公司对放像点播映的节目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参加管理事项,以及采取的形式,可由各地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