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4:32:3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5公研字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部给文化部的一封信《公安部机关干部对<蜜月的阴谋>影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参阅。
近几年,特别是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以来,以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为题材的电影、电视片明显增多,其中有不少好的和比较好的作品,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这些影片、电视片,通过具体生动的视觉形象,宣传了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讴歌了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不畏艰险、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勇事迹,对教育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维护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这类题材的电影、电视片,无视政治上的严肃性和艺术上的真实性,单纯追求惊险离奇的情节,随意编织,粗制滥造,有的甚至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安工作纪律,歪曲人物形象,不适当地暴露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或渲染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发展以公安工作为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我们应当欢迎和支持这类影片和电视片的创作、拍摄,同时也要认真进行把关。现作如下通知:一、凡专业作者和业余作者,为创作公安题材的剧本,需要到公安机关体验生活、收集素材的,必须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公安机关才予接待。负责接待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准确地向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帮助作者弄清楚哪些可以反映、可以宣传,哪些不能反映、不能宣传,以便他们创作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符合生活真实,反映时代精神,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好作品。
二、公安机关对剧作者和电影、电视片摄制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剧本、样片,要由有关负责人认真审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自己拿不准的,要送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看,务必注意把关。
三、凡电影、电视片摄制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拍摄,包括动用警力、装备,或者聘请公安干部出任顾问、指导的,都应本着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视影片剧本内容是否正确与必要,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方可酌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