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5:04: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分为总体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

总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要求,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求,分解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总体控制指标各占5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

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50分)。

1.综合死亡人数(10分)。完成控制指标,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人扣0.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较大事故(30分)。设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总数为r起,s为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平均每年每区县(自治县)

起数( )。

(1)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在s起(含s起)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发生s起以下(含s起)较大事故不扣分,超过s起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大于s起的区县(自治县):以该区县(自治县)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为基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确定该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完成控制指标,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3)各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不得超过3起。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少于1起的,以1起计。

3.重特大未遂事故(5分)。每发生1起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或者被困以及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影响恶劣的事故)。

4.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5分)。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最大的得5分,其他按

照 计算得分(x为下降幅度得分;y为本区县下降幅度;m为最大下降幅度)。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核(50分)。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行业性质,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按照各项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要求,年初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过程考核。

第五条对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区县(自治县)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煤矿行业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超指标的)。

(二)区县(自治县)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起数1倍(不含1倍)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的。

第六条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考核。根据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规定,在长江重庆段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考核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区县(自治县)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占表彰对象的50%,二等奖占40%,三等奖占10%(并列除外)。(若得分相同,则以实际死亡人数与当年控制指标相比的下降幅度由高到低排序;再相同者则以较大事故起数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条对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并荣获“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控制指标,统计数据12月20日(较大以上事故除外)截止,报送时间12月25日截止。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市政府安委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每季度的过程考核监督,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算方法

(一)按照近5年死亡人数平均数同比例计算。以全市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和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控制指标数相比较,计算下降或上升的比例百分数,以比例百分数乘以某区县(自治县)近5年死亡人数年平均数,确定某区县(自治县)2011年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计算公式:

式中:q―某区县2011年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a―全市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

b―国家下达我市2011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d―某区县近5年事故死亡人数年平均数

(二)在近5年死亡人数数据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50%计算。

(三)区县(自治县)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计算数不得超过上一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上一年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除外)。

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下达办法

(一)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下达办法。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安全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执行。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计算方法。以五年平均权重进行分解,即以市级有关专项监管部门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确定某市级专项监管部门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在控制起数(含该数)以下的不扣分,超过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三)在近5年死亡人数数据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照50%计算。

(四)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计算数不得超过上一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上一年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