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1:29:4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促进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仍较严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依然比较猖獗,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门槛。按照“控制数量、适度集中、上档升级、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准入条件,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加大整合力度,在已整顿关闭小烟花爆竹企业10家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末,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50家以内。

(二)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准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安全生产素质,实行厂长经理专业化、班组长资格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准入条件,厂长经理、班组长及从业人员应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经过专业培训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严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及全国统一(礼花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凡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严格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等全过程实行严查严控、监督管理。

(四)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强化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物和半成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从严查处各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针对有关产品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基本原则,加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布点管理,统一归口经营,规范进货和配送,严格安全条件审查。市、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安监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城乡结合部要防止集中、连片经营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仓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定点储存、分点配送措施,加快主城等重点地区烟花的专业储存仓库建设,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消防和防雷设施、烟花爆竹储存量、运输车辆资质等及零售企业布点情况、烟花爆竹存放量、消防器材等安全条件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执行仓库消防管理、出入库登记及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储运环节安全。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生产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相关记录台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积极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加强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监、海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按焰火燃放规模等级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对燃放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严格把关,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春节等重大节日燃放安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合理划定禁放区和限放区,严格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春节前后生产经营活动旺盛及春节间燃放活动集中的特点,加强销售市场的整治,强化和落实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燃放危及安全的行为。

(三)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大力提高覆盖面,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涵盖各部门、各层级及各生产环节,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收入的20%,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不断建立完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员工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网络化的制度体系。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进一步认真开展“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实行“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切实加强药物混装、造料、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安全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防止和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落实整改。开展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工作,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四)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达标升级工作,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行日常安全标准化工作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真正实现企业全面安全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应多渠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整治、风险评估、改造提升、应急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大力推广先进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在2011年年底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完成生产装备设备的改造升级,一律采用机械化装药。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网络,对主要重危工序和危险品仓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管、供销、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从2011年2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办”机构、人员、装备建设,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八、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由市安监部门牵头,市公安、供销、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打非”和安全监管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案件移交、协查督办、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开展落实主体责任行动实施分级监管。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对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持续整改,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使和推动企业将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的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重大隐患督办和事故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烟花爆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从严处罚和严格监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规模以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