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2:13:4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孤儿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承担孤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从践行执政党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孤儿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人口计生、宣传、残联、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等保障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二、健全制度,体现关爱

(一)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全市将统一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保持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逐步提高孤儿亲属监护抚养孤儿的能力,满足孤儿保障需要。

(二)健全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对适龄孤儿免费进行预防接种,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治疗;医疗机构免收孤儿就诊挂号费并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新生孤儿访视及保健系统管理,定期上门访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

(三)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孤儿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学龄前儿童和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四)健全孤儿就业扶持保障制度。对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孤儿参加社会保险,政府给予其参保补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要在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利用抗震安居、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孤儿家庭或成年后孤儿,应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管护、维修工作。

(六)健全孤儿法律援助、救助制度。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加强孤儿户籍保障工作,要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要依据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儿)。要做好社会闲散孤儿的教育帮助工作,重点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要及时为收养人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孤儿,不计入收养人的子女数量,不影响收养人依法生育;收养人依法收养孤儿,仍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增发养老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三、建好机构,专业保障

要将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的儿童福利机构建在中心区域城市,为孤残儿童配备抚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继续加强对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附属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

四、宣传引导,形成合力

全社会共同参与是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前提。要通过广泛宣传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要把孤儿保障工作列为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内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孤儿、扶助弱小、呵护未来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