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00:54: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08]1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0八年九月九日
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大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 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7] 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是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进行扶助的一项制度。实施此项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办法,形成规范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扶助金封闭运行,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扶助对象与确认程序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有大连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执行和本人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且只存活1个子女;
4.合法生育或收养的1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5.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
2.村(居)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信息录入;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批复。
2008年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具体的时间要求进行。从2009年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的时间和流程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同步进行。扶助对象资格具体确认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
四、扶助金标准与发放
(一)扶助金标准。符合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对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扶助金发放。扶助金每年9月30日前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一次性发放(2008年于12月底前发放)。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准确无误。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预算分别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其他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市财政在5年过渡期内按属地现行政策执行,5年后与大连开发区同等政策。
市财政局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汇总的扶助对象名单,在区市县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将市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各区市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扶助金发放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书面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每年9月15日前,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将下一年扶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据此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预算,并按预算编制要求报市财政局。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是政府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确保扶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确保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公开、公平和准确,并做好政策解释和稳定工作;残联要负责做好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标准的认定、审核和摸底调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正确处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与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关系,做好计划生育扶助制度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