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0:32: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8]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积极推进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为着力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加快推进苏州市“第二个率先”和构建“和谐苏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适度扩大困难救助的范围
1.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对重残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条件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政策的对象外,其他无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发放,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
2.扩大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范围。为帮助更多的因病致贫的大病困难家庭摆脱困境,低保边缘困难救助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扩大至8种,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4个病种,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给予生活、医疗等相应的救助。
3.简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确认方法。改变原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方法,现只要持有县级以上残联发放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1~2级重度残疾证即可认可。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经费在各市、区财政预算中全额安排。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五保年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分类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央、省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的精神,在传统的临时救济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规范、建立健全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低收入人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依照规范的程序和分类救助的原则,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3.救助方式。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4.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各市、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筹措(其中财政承担80%),同时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其中三城区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财政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
5.审批程序。困难对象向属地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核实,报街道(镇)审批,社区张榜公布,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对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事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处理。
6.建章立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的公正性、时效性、规范性。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困难救助范围、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新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保、农办、发改委、经贸委、人事、卫生、教育、房管、公安、司法、建设、物价、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市、县级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力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200户救助对象配1名工作人员),加强街道(镇)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在人员、场所、办公设施、服务程序上按要求设置到位;社区居(村)委会或社区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和建立评议小组,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引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优化工作环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属地分类动态管理
进一步健全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统一、规范、透明。
申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困难对象要坚持人户一致原则,即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办理申报手续。对有特殊情况人户不一致的困难家庭,由居住地、户籍地实行双向管理。民政部门要把好低保进出口关,对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原则上不进低保,可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段时期定期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直至通过就业解决生活问题。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不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3次就业推荐、介绍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保障待遇;对就业后符合退出低保的家庭,全面落实“救助渐退”政策,保留其家庭3~6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做好低保家庭的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服务、管理、事业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就业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服从就业岗位安排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并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支持县级市(区)、镇(街道)、村(居)建立“慈善超市”,搭建社会捐助平台,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慈善捐助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首批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从2008年1月起补发),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