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计划生育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55:4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人口发[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效遏制涉农乱涨价和计划生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涉农价格和计划生育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通知精神,全面及时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以及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配合价格、财政部门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涉及对农民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凡未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收取费用;凡提供经营性服务的项目,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各地必须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要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按预算管理规定缴入地方国库,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地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的避孕药具、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具体实施范围按照福建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转发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闽计生委[2001]63号)执行;凡已明确列入各级财政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2004]5号)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产品服务,不得向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性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流动人口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四)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8]23号)精神,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区,一律不得收取押金或保证金。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全省性及省属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政府或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计划生育收费工作由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务部门牵头,监察室协办。各设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涉农和计划生育收费自查工作,全面及时地指导、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填报工作,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自查报表和书面总结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
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以此清理整顿为契机,深入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规范和完善涉农和计划生育收费的相关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让广大农民群众熟悉涉农和计划生育收费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民和广大育龄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附件: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收费自查情况表(略)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