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方案》的

2020年07月20日19:54:3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8]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相关部门:
《贵州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贵州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反拐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和谐贵州建设,为实现富民兴黔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强化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加强反拐情报信息工作,为建立全国反拐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法制氛围。
8.加强省际协作,有效打击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反拐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1.认真执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贵州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省(市、区)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地反拐工作。
4.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二)成员单位。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外事办、省法制办、省扶贫办、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公司。以上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事侦察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刑事侦察总队总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各地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一)认真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依法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法制办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依法制定全省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统一标准,准确适用法律(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三)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省公安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在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建设,着重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六)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四、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一)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
(二)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妇联配合)。
(三)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配合)。
(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司法厅负责,省高法院、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五)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厅配合)。
(六)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七)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与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配合)。
(九)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交通厅、省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村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扶贫办配合)。
(十一)加强与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入地省(市、区)的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与主要流入地省(市、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坚持严打方针,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立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二)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高法院配合)。
(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总工会、省工商局、省民政厅配合)。
(五)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六)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七)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六、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配合)。
(二)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配合)。
(三)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四)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六)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配合)。
(七)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八)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九)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十)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十一)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二)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三)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十四)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省综治办配合)。
七、加强国际合作
在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一)加强反拐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警务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三)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
(五)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省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省公安厅负责,省外事办、省商务厅配合)。
八、监督和评估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实施。各地、各成员单位按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三)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为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