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17:36:4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9〕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规范各地区在地统计,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的
实施在地统计是适应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和城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满足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实施在地统计,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展示区域经济集中度、结构特征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便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在发展战略上实施分类筹划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地域统计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
2.统筹实施原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合理分工,分级负责。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数据质量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
4.不重不漏原则。在确保数据质量和满足县(市、区)核算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等,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统计,再按地区分解和下划法人单位等办法解决,确保市、县两级数据的衔接与匹配,做到不重不漏。
5.信息化原则。统计信息化是实现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实施各县(市、区)在地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以国家每年确认的《辽宁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考核确实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县级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
三、在地统计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在地统计工作内容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异地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民航、铁路、燃气、电力、管道等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等单位,分别由省、市政府统计部门直接统计。其中由省直接统计部分,在可能与需要的条件下,由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分劈到各市政府统计部门。各市政府统计部门是否再分劈到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其根据需要确定。异地经营的单产业法人单位,分别按所在地进行统计。
6.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意见,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工作部署。
2.试行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
2010年1月开始,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为配合“双轨”运行机制的开展,各市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1)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全面审核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及科技、社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并通知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2)各市政府要做好直管单位资料的整理和分劈工作。
(3)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3.单轨运行阶段(2011年1月开始)
从2011年1月份起,全省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开始正式单轨运行。目前已实施在地统计并开始单轨运行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各统计调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保障。各地区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要求,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信息技术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市政府要抓紧《辽宁省综合经济信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各市政府要在该工程的框架下,积极筹划县(市、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抓紧做好市到县(市、区)、县到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改扩建工程和综合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企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统计资料的网上报送和计算机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市政府要按照全省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迅速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好划转单位的清理、核实、接收工作;省统计局要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媒体宣传报导。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在地统计工作,使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三)加强统计业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实施在地统计工作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已经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地区,也要按照本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机制,为深化统计改革,加快统计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省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