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宰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04日15:07:3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对我委会同市农业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报送的《关于全市生猪流通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重要批示,市商委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宰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宰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生猪屠宰加工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生猪养殖者,一头连着广大消费者,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规范屠宰市场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市场鲜肉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今年我市遭受百年不遇的严重干旱,生猪养殖业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维护生猪养殖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肉品供应,尤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前一阶段,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屠宰专项整治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生猪屠宰仍存在较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违规建设生猪屠宰厂;一些地区实行“城不下乡,乡不进城”等各种市场分割和封锁制度,阻碍合格肉品的自由流通;一些地区对屠宰厂不按规定要求和规范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等级评定,乱定级、乱升级,甚至不组织综合验收就开宰营运;一些地区私屠乱宰问题反弹,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区县与区县交界地区私屠乱宰严重;一些地区定点屠宰厂(自营外销屠宰厂除外)不向所有生猪和肉品经营商无条件提供代宰服务,屠宰厂生猪的宰杀被一些驻厂生猪贩子把持,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少屠宰厂强行以头蹄内脏等副产品作价抵扣代宰费,或强行低价收购头蹄内脏等副产品,变相提高代宰费收费标准;个别地区黑恶势力渗透进入屠宰加工环节,操纵屠场,控制市场;一些地方屠宰厂擅自改变屠宰工艺,变机械化屠宰为手工屠宰,同步检验形同虚设;一些地区屠宰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前期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上述现象和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养殖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对此,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加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并尽快见到成效。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宰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和等级评定与验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渝府发(2001)104号和渝府发(2004)48号文件,切实抓好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设置,严禁违反市政府文件规定,随意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违规审批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同时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一2000),严格按规定要求对新改扩建生猪屠宰厂进行综合验收和资质等级评定,严禁乱定级、乱升级及不进行验收与资质评定就开宰营运。已发生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二)坚决废止“城不下乡,乡不进城”等各种市场分割和封锁制度,实行合格肉品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通的制度。市政府渝府发[2004]48号文件废止了渝府发[2001]104号“等级标准与市场准入挂钩”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渝府发[2004]48号“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批确定且符合国家现行资质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在具备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印记及证明并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的可在全市流通”的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合格肉品的自由流通,分割和封锁市场。已实行“城不下乡,乡不进城”等各种市场分割和封锁制度的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与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协商沟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废止各种市场分割和封锁制度,真正放开肉品流通市场。
(三)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近年来私屠乱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又所反弹,有的地区还比较严重。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和区县(市)交界地区,要加大整治力度,重点进行整治,不留死角,净化屠宰市场环境。对一些机械定点屠宰厂对手工过渡屠宰场屠宰的肉品和私屠乱宰肉品盖讫肉品检验印章,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屠宰行为。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进行屠宰加工的行为。实行屠宰厂所有者责任制,屠宰厂承包经营必须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备案。对定点屠宰厂不向所有生猪和肉品经营商无条件提供代宰服务,屠宰厂生猪的宰杀被少数驻厂生猪贩子把持的现象要予以纠正。对屠宰厂强行以头蹄内脏等副产品抵扣代宰费,或强行以低价统一收购头蹄内脏等副产品,变相提高代宰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要进行纠正,协同物价、工商等部门督促屠宰厂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宰服务费。严格屠宰工艺,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对擅自改变屠宰工艺,变机械化屠宰为手工屠宰,同步检验形同虚设的屠宰厂要停业进行整顿。对一些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设施的手工过渡屠宰场要限期改造升级,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对黑恶势力和团伙渗透进入屠宰加工行业,操纵屠场,控制市场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严厉进行打击。
(五)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对本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查、整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修订和废止。二是加强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重视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使之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三是加强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要克服松劲和畏难情绪,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清理整顿相结合,对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震慑违法分子,净化屠宰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把进一步深入开展生猪屠集中专项整治和确保市场肉品供应作作为今年第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生猪屠宰管理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批设置与验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对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并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根据今年我市遭遇百年不遇严重干旱的情况,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密切关注肉品市场供求动态,制定应急预案,督促定点屠宰厂开辟稳定的猪源渠道,保证市场供应,防止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和脱销断档。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地要在屠宰厂和市场等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内容,悬挂宣传标语,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商委举报、投诉电话为63851785,63852221。
(三)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从今年11月开始,各地要将专项整治每月开展情况于25日前书面报市商委。市商委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随时进行实地检查,并定期向全市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区县(市)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投诉较多、问题严重的区县(市)要通报批评。
(四)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也要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好的管理经验和价廉质优的肉类品牌。
(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机制。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情况,加强分析,认真总结,积累经验。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专项整治时间:2006年10月25日一2007年3月30日。
(二)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2006年10月30日前,市商委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2006年11月5日前,各地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2006年11月5日一2007年3月10日,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市商委进行督促检查。
2007年3月11日一2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总结验收。各地区于3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商委。
2007年3月21日一30日,市商委将召开专项整治工作片区会议,听取各地专项整治书面汇报。
联系人:张荣昌、李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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