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16:4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规范省级财政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规范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专项资金是指为发展乡村旅游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省级评定的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

(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旅游道路、公共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给排水设施、环境治理等;

(三)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在线服务网络等;

(四)乡村旅游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项目规划、古村落和古民居物质文化载体保护等;

(五)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培训及市场营销。包括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技能培训、编制宣传画册、光盘等;

(六)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其它开支。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申请乡村旅游项目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较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

(三)项目投资具有一定规模,外部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市场信誉良好。

第五条项目申报由业主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第六条县级(或设区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实地考查或专家评估后,将考查评估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及金额。原则上同一项目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扶持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全省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市场营销等),由省旅游局统一代编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金额。

第十条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评定为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为鼓励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更加完善基础设施等建设,对评星次年以后新增的项目投资,可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给予不超过上述星级奖励标准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给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全省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给省旅游局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或未按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万元)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完工时间
 
申请资金用途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简介
 
县级(或设区市)财政局初审意见:
 
 
 
 
年月日
县级(或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意见: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