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2020年07月24日08:54:42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