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

2020年07月29日00:28:12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7]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口岸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科学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市口岸体系,完备口岸功能,统筹协调口岸长远发展,对于建设“三个温州”、实现“三次跨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乃至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五”口岸发展为基础,紧紧围绕《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统筹规划、科学整合现有口岸资源,加快口岸建设和扩大口岸开放,努力增强口岸综合效能,降低外贸进出口成本,增强口岸对腹地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精神和我市口岸发展要求,“十一五”期间,温州海港口岸状元岙港区、乐清湾(南岳)港区、瑞安华峰码头实施扩大开放,鳌江二类口岸并入温州海港口岸,温州永强机场空港口岸实施扩大开放。
三、加强口岸发展规划的管理
(一)进一步深化细化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要根据列入扩大开放和并入一类口岸的具体项目,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相应港口总体规划的衔接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对外开放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并要求对外开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审核基建立项、可研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征求同级口岸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状元岙港区、乐清湾(南岳)港区、瑞安华峰码头扩大开放须报请军事主管机关划定开放水陆域范围、航道、锚地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扩大开放;按照《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原二类口岸处理程序会议纪要>的函》(国岸函〔2007〕7号)精神,鳌江二类口岸并入一类口岸,如需增加人员编制的,可按照口岸扩大开放的程序办理;如不需要增加口岸查验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改变口岸功能、不改变口岸运作模式的,在划定水陆域开放范围后,按有关程序尽快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备案;温州永强机场扩大开放须报请军事主管机关划定开放空域、航路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扩大开放。
(四)未列入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且未征得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和军事主管机关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报批扩大开放。已列入“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但在“十一五”期间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
四、做好扩大开放和对外启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扩大开放正式验收前,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提请省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
(二)扩大开放预验收和对外启用验收前须做好以下工作:完成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等专项验收并通过交工验收,取得相应证书;做好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海港项目应划定开放水陆域范围、航道和锚地;空港项目应完成空域开放和航路的审批;在向省政府申请扩大开放预验收或对外启用验收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五、落实查验人员编制和查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一)扩大开放项目要求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的,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已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启用后,若需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的,可单独申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场查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为保证扩大开放和对外启用项目的顺利实施,口岸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协调落实查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确保查验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建成。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环节多、难度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口岸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跟踪检查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协调解决口岸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口岸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规划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组织协调的有效性和统一性,共同推进规划项目实施。
(三)各县(市、区)要树立正确的口岸开放意识和国防意识,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口岸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我市对外开放作出新的贡献。
20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