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洛阳海关《关于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0:02:32
发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海关关于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八日 
 
 
洛阳市海关关于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洛阳市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对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按有关规定,这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的大量先进设备,在五年的海关监管期结束前,均为不独立产权,不具备可转让性;加工贸易手册未执行完毕,进口的保税货物未全部加工成成品出口前,这些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在未办理余料结转或补税手续前,不能转让或在国内销售。但是,大部分改制企业都忽视了这两点,未在改制完成前提前办理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的,不得移作他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操作极易造成违规,严重的甚至将构成走私行为。洛阳石化薄膜公司就因在注销前未办理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相关海关手续,已被郑州海关缉私局立案调查。因此,为加强对企业改制中涉及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监管,避免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被处罚,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改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改制健康有序进行。由于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承接与转让,需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商务、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沟通情况。市国资委、商务局对企业改制中涉及海关监管货物的,要及时向海关通报。市工商局在完成改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前,应确认企业已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减少由于企业改制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海关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相关政策、法规,配合改制工作。 
二、海关成立专家小组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企业改制中对外贸易仍在进行,对涉及到的海关业务,主要是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结转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海关要积极请示,简化手续,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三、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守法自律。各改制企业在改制完成前应主动向海关报告改制动态,并正式提交书面报告,从而避免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相关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