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9:05: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吉办发(200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是由县政府颁发,为投资者的生产生活提供方便,体现投资者荣誉、身份、地位的资格证件,颁发给重点投资企业。
第三条 发放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发放“一卡通”):
(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二)上年度对县财政贡献列前10名的外来投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四)安置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五)目前虽未在长白投资兴业,但已与县政府签订合作伙伴关系的外来投资企业。
除上述范围外,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以颁发“一卡通”。“外来投资企业”系指县外投资商在长白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县内企业切块与之合资、合作的项目。
第四条 “一卡通”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由县软环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县政府批准后颁发“一卡通”,有效期一年。同时,一年一审验,并定期公布持卡企业名单。
第五条 “一卡通”持卡人及其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持卡企业待遇
1、持卡企业新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统一全程代理或陪同办理,各类审批收费能免除的给予免除,必须收取的按最低限收取。对持卡企业的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要特事特办,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行政部门对持卡企业或投资人在审批、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
3、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持卡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和领导跟踪服务。
4、持卡企业可在长白境内免收一辆7座以下客车的车辆通行费。
5、持卡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若发生不规范行为,有关部门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整改为主,不予罚款;对确需罚款的,视其情节,依法按最低限执行,并在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6、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持卡企业的同时,应为持卡企业提供相应的整改纠错指导,并帮助持卡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备案。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7、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持卡企业,要严格执行“宁静日”制度,即在每月1-25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税收、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都必须在每月的后5日进行,并提前报县软环境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8、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未经县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企业的财产、账目、资金;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停电、停水;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没收、停产、停业的决定。
9、持卡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凭项目批准书优先办理。县卫生部门无偿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信息。
10、县劳动保障部门为持卡企业免费提供存档、代办劳动年检、工资年审服务;持卡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服务;持卡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登记、申报、缴纳一条龙现场办公服务;持卡企业职工需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酌减;持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上门鉴证。
11、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企业没有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达标、评比、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办证(照)、年检、年审、收税费之机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征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不准对持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12、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持卡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准将应由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持卡企业报销;不准向持卡企业压价购买商品。
13、持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理服务、垄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限制、干扰、影响持卡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
(二)持卡人待遇
1、持卡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县区的落户手续。
2、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原则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入学待遇,如择校就读,免收择校费。特殊情况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入学分数和缴费条件。
3、除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外,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持卡人在本县范围内驾驶车辆的违章行为,只教育不罚款,只纠错,不扣车及证照。
4、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就医实行优先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医院及县内各乡镇卫生院。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持卡人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
6、持卡人享有县软环境建设监督员权利。
第六条 县软环境办公室要加强对“一卡通”实施办法落实情况以及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县政府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究,及时处理。署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给举报人明确的答复。
第七条 持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软环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一卡通”资格:
(一)持卡人或其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成立后持卡人撤走设备、资金,导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最低要求的;
(三)持卡人或其企业将“一卡通”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部门,也要本着“一切为了客商,为了客商一切”的宗旨,积极提供方便和优惠,提高外来客商的满意度。
第九条 持卡企业要对投资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伪造、谎报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软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