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2020年07月24日18:52:5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民族、因地区制宜的原则;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严防宗教渗透的原则;坚持教育的共性与民族教育的个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继承民族文化与扩大开放交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动民族教育与全省教育同步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利;拓宽学生未来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到2010年,我省要基本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民族教育要求,规模适当、结构和布局合理、质量和效益较高、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起符合省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民族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保持我省民族教育在全国的领先水平。 
具体任务是: 
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十五”期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进一步巩固民族地区“两基”成果,义务教育的巩固率等项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扩大高中段办学规模,毛入学率“十五”期间达到65%,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少数民族学生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十五”期间达到20%以上,2010年再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至加快民族中小学双语教育改革步伐。授课用语“双语化”的民族学校在“十五”期间达到20%,2010年达到50%左右;增加开设英语的班级比例,使学习英语学生比例在“十五”期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以英语为主。 
至加强民族教育基本建设。加强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的学历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努力造就综合素质较高的“双语型”教师队伍。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至少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平均水平。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教育网络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二、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民族基础教育要认真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发展民族基础教育的责任。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跨县(市、区)招生民族学校的管理,协调解决学校办学中遇到的问题。 
在省重点中学试办“少数民族班”,面向全省招收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待取得经验后正式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举办民族学校或举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办好省级重点民族高中,充分发挥其在全省的示范作用;允许学校面向所在市州跨县招生,也可经生源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面向全省招生。 
要大力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民族初中毕业生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民族中学要设立职业教育班;鼓励各类高、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民族初中毕业生,增加少数民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 
(四)加大民族学校布局调整力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高中布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初中、小学布局。各地要本着“兼顾自愿、方便、效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并有计划地撤并规模过小的民族学校,通过重新配置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使所有少数民族学生接受优质教育。 
撤并少数民族学校(班),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并民族学校,首先要改善好拟集中点学校的办学条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少数民族学生及撤并学校资产流失。 
(五)改革传统的双语教育模式,建立民族教育新课程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中小学新课程计划,结合民族学校实际,制定和颁布朝、蒙族中小学新课程计划。适当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课时用于双语课教学,减轻学生负担。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历史、民族音乐、民族体育等地方课程。 
民族学校可根据当地语言环境、师资条件、群众意愿等情况,以多种形式选用授课语言。朝鲜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用汉语教授部分课程,逐步实现授课用语“双语化”。民族学校各科教材,可根据授课用语情况,采用汉文版教材。 
(六)做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延边教育出版社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结合民族学校实际,集中力量自编双语教材和地方课程新教材,及时翻译其他科目新版教材。依据教材多样化的要求,编写朝鲜族中小学第二套汉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民族文版教材开发、研究和编写。 
加强东北三省朝文教材协作,牵头做好东北三省朝鲜族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工作和审查工作;积极参加八省、市、自治区和东北三省的蒙古族教育协作工作,做好蒙古文字教材编写和审查工作。鼓励编译出版民族文版课外读物,加强民族学校教学用书的管理。 
(七)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室和计算机(多媒体)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十五”期间所有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民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10年前所有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配合国家重点支持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在边境地区和民族贫困县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加快民族地区及民族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扶持相关院校开发民族语的数理化课程、学校管理和汉语、民族语教学素材库。 
(八)认真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育工作。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各族学生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常识教育,在中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在大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理论教育。在所有小学四或五年级、初中一年级安排一定活动课时,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九)高度重视单亲、无亲学生的教育问题。要把单亲、无亲(由于出外打工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学生的教育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学校的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单亲、无亲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民族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解除单亲、无亲学生的心理障碍。要积极动员有条件的单亲、无亲学生到有住宿条件的民族学校就读。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扶持和资助。要建立学校、家庭、街道(行政村)、公安四位一体的互联教育机制,使单亲、无亲学生在课外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十)扩大对外开放交流。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倡、鼓励并安排民族学校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与非本民族学校进行教育教学以及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合法交流,共享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师生的汉语水平。各级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鼓励民族中、小学利用地缘、人缘、语言优势开展对外交流,通过与国外学校建立姊妹校等形式,进行教师和学生以及办学经验等方面的交流,积极争取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不带附加条件捐资助学。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中、小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国教师讲授外语课。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省少数民族学校校舍维修专项补助经费,要按《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以不低于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民族自治州、县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国家和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贫困学生助学金、信息技术设备资金、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和民族教育倾斜。 
要积极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使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好于当地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经城市政府批准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 
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立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住宿生和生活贫困学生。要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保证民族学校冬季采暖。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 
跨行政区域招生的民族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从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城乡教育附加费中合理划拨。 
各级教育、出版、发行部门要优先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用书,政策性亏损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应当负担的比例划拨专项经费予以补贴。 
(十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比例。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区分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两种情况适当降分录取。成人高等学校原则上参照普通高校降分幅度,降分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省政府根据每一时期考分分值及其他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降分幅度。要逐年增加与外省、自治区普通高校对换招收蒙古族考生的名额,使蒙古族高中毕业生升学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民族学校毕业生参加高考和中考,答题用语要与授课用语一致。各级招生部门可根据民族学校双语教学改革情况,经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考生同时提供民文卷和汉文卷。 
(十三)积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按照省“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省有关部门在经费、教学仪器、师资及校长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大对边境市州、县(市、区)教育事业特别是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省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等对口支援教育项目要向民族地区及民族学校倾斜。要选择内地条件好的大中城市中小学对边远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差的民族学校在师资培训、信息交流、更新教学设备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提倡内地汉族学生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之间开展手拉手等帮扶交流活动。 
(十四)大力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充分挖掘民族教育自身潜力。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要发扬群众办学的优良传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挖掘现有潜力,改善办学条件。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多渠道吸纳资金,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要动员师生参加美化校园、维修校舍等简单劳动。农村寄宿制民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师生动手改善住宿生食宿条件。在学生中大兴勤俭节约之风,降低学习成本,切实减轻家长经济负担。 
(十五)重点支持办好延边大学。充分利用国家的西部开发政策和“211”工程建设机遇,加大对延边大学的扶持力度,将其建成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全国同类院校中一流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地方重点综合性大学。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大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力度,并在政策上扶持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延边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提高预科教育质量。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工作也要向延边大学适当倾斜。 
延边大学要加强师范功能,开展民族教育研究,使学校成为我省民族中小学教师主要的培养、培训基地,民族教育的研究、信息中心,充分发挥延边大学在我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学校校长、教师综合素质 
(十六)采取特殊措施,定向培养民族学校师资。民族学校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提出教师培养计划,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减免学杂费、降分录取等特殊措施委托高等院校定向培养民族中小学教师。定向生要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保证学成后回本地民族学校服务规定的年限,地方政府保证安置定向生,违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接受经济处罚。 
(十七)努力造就以本民族为主体的“双语型”民族教师队伍。有民族中小学教师培养任务的院校,要主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改革培养模式,加强双语教学,注重提高学生的双语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中小学教师。要加大中小学外语、民族语文、信息技术课教师的培养力度。要拓宽民族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校任教,聘请非本民族教师到民族学校讲授汉语、外语、信息技术等部分课程,面向社会招聘教师。要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城市教师到贫困、边远地区民族学校任教。 
(十八)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民族学校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划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族学校教师数量较少且比较分散的特点,加大对民族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的省级培训力度。加强民族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相关院校要落实年度计划,集中培训民族中小学民族语文、汉语、外国语、信息技术等课程教师,培养省级“双语”学科带头人。要有计划地集中培训民族中小学校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校级后备干部到内地大中城市办学条件好、管理先进的学校挂职锻炼。 
(十九)确保教师编制,落实教师待遇。各地在核定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住宿生多、跨科跨年级教学多的实际,保证民族学校按课程计划开全并开足课程。对规模过小,暂时又不能集中办学的民族学校,要给予特殊照顾。要采取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等优惠政策,保证民族学校依编制调入合格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向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进行说课、答辩。要妥善安置被撤并民族学校的教师。 
五、加强领导,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 
(二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多为民族教育办实事。要把民族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内容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确保民族教育的优先发展。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投入,会同教育部门积极促进本地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一)加强散居地区民族教育行政、教研队伍建设。少数民族人口、学校、学生较多的市州、县(市、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配备少数民族领导。有民族学校的市州、县(市、区)应在教育行政、教研部门指定有关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的行政和教研工作。加强省、市教育学院民族教研部门建设,加大教研和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力度。 
(二十二)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管理,保证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学,防止外籍人员在学校从事传教等违法活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将民族学校建设纳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内容中,并根据需要组织对民族学校工作的专项督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