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8:39: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少数民族古籍范围广、种类多,现懂民族古籍的人已不多,且有的年事已高,在工作中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
其他省、直辖市也应做好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

少数民族古籍(简称民族古籍),包括历史、语言、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天文、历算、地理、医药、美术、生产技术等,范围很广,种类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彝族古籍散藏在全国的有一万多部;藏文古籍有一万多种;蒙文的古籍文献有一千五百多种;满文古籍文献仅档案一项就有一百五十万件以上;还有其他民族,如维、回、苗、白、瑶、傣等,也有很多有价值的古籍文献。这些都从未系统地整理过,加之“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坏和“左”的思想干扰,损失严重。
整理民族古籍,缺乏人才,力量薄弱。少数民族中,通晓古籍的人不多,且大都年事已高;汉族懂民族古籍的人也不多,近二十年来也没有培养过这方面的人才。
为了全面继承和发扬祖国的文化遗产,抢救民族古籍,拟采取如下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领导下,建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等项工作。小组成员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国家民委一副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相应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多的地区、县也应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需要,在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抓紧抢救民族古籍工作。对于民族古籍的整理和保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经集中保存的民族古籍要做好编目、整理工作。
(二)对散存在民间的民族古籍要组织力量做好征集工作,对献出有价值的民族古籍者,予以物资奖励。保存在其它部门(如公安、海关)的民族古籍,应移交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以利工作。
(三)各图书馆和收藏单位,对现有和已征集到的民族古籍,要加强保管。凡因工作疏忽而使民族古籍受损坏的,应追究责任;对有贡献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四)对已流散在国外的民族古籍资料,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适当措施,购置、交换或复制回来。
(五)对口头流传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到群众中去抢救,勿使失传。
三、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养民族在籍整理人才,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要进一步落实政策。“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0]31号)中指出:“对佛学和宗教经典有研究、造谐的喇嘛,应作为知识分子对待,……”这一指示精神,同样适用于对少数民族古籍有研究、造诣的人员。要发挥现有的新老专家的作用,要动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的研究人员,退居二、三线的老同志,以及社会上的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要立即着手培养新生力量。各有关教育和科研部门,特别是民族院校,要把培养民族古籍整理人才,纳入招生计划。在录取标准上,可予以适当照顾,以逐步形成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员的梯队。
四、解决经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所需经费,每年由财政部专款解决,用于重点项目的整理、出版的资助和印刷设备的补助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要加强协作。跨省、区的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可经协商,由条件较好的省、区牵头。
上述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