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43: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
第三条三亚市政府设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供水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期城市供水优先顺序: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党政机关、军事机关;
(二)宾馆酒店用水;
(三)重点工业用水;
(四)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五)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六)其它用水。
根据应急期城市供水的需要,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
的用水。
第六条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一)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二)市委、市政府办公区;
(三)亚龙湾、大东海等重要旅游区;
(四)部队驻地和凤凰机场。
第七条城市应急水源的开发、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条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三)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全市供水应急方案,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三)编制全市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五)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六)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水务局(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原水、自来水供应进行优化调度,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安全防护;
(二)监测自来水向重点保障区域和供水困难区域的供应;
(三)加强开展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核定供水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
(四)协调和监督重点供水应急项目的实施;
(五)按照水权、水市场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水源供应城市用水,组织建设备用水源;
(六)在水源紧张情况下,批准并组织开采地下水;
(七)鼓励和支持中水回用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
(四)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五)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六)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七)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
职责:
(一)市卫生部门及城市供水监测网三亚监测站负责源水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
(五)市园林局、公安消防局负责协助供水企业调配运水车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六)市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电及电信设施;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市财政相应支持的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八)市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供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本市电视、电台、报纸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供水应急信息。
第三章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一)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二)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