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1:3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35号
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三条肇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在肇庆市城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在肇庆市所属县(市)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向当地的县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指导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白蚁预防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并把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投标文件中的一个项目内容。
城市新建设房屋的白蚁防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范围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一般不应低于5年。白蚁预防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十三条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书》时,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下列建设项目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一)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
(二)使用年限在二年以内,到期拆除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工棚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负有维护整个白蚁防御体系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当下列可能降低整个防御体系效果直至失效的情况发生之前,应当先与白蚁防治单位联系,共同商议额外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施工:
(一)与下部结构接触的土壤被物理性破坏(如建花园、草坪、修排水沟、铺设地下电缆或者被动物挖掘破坏);
(二)搭建与建筑物接触的未经白蚁预防处理的附属物,包括停车房、杂物房、棚架、楼梯等;
(三)原室外地坪被填高或降低;
(四)改建室内原来经过药物处理的结构;
(五)将已受白蚁危害的物品搬入或带入建筑物,或将易受白蚁危害的物品堆放于建筑物的外墙。
第四章白蚁灭治管理
第十七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并签定《白蚁灭治合同》,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白蚁灭治合同》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一般不应低于3年。
第十八条除有约定外,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灭治的,白蚁灭治费用可以先由房屋使用人垫支,冲减房租。
第五章白蚁防治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并制订出白蚁防治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工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使用的药物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已登记注册的药物。药物应有明确标志、说明书、合格证。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药物。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当日施工完毕,应当将剩余药剂清点记录,运回仓库,不得将药留置在现场,以免发生中毒意外。
第二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对每日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已施药完成的部位,经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及时会同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文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联系,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以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白蚁预防药物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白蚁防治单位通知的部位和范围,在技术交底后,及时安排该范围的土建施工。
第二十六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门不祼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测试报告书齐全。
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文件;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方给予竣工备案。
第六章复查和包治管理
第三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从白蚁防治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预防保治金,作为预防包治期回访复查经费。保治金应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设帐户管理(肇庆市城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包治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一次,以后每年复查二次;作预防处理的装饰装修房屋每年复查一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每年复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对已作白蚁防治的新建房屋进行回访复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送当地县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市城区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白蚁防治单位凭以上手续支取回访复查经费。
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的项目,需在包治期内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逐年回访复查和包治义务,并在包治期届满后才能支取回访复查经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可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规范文本,亦可使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文本。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肇庆市城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