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9月05日18:21: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5]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ぉ23号,以下简称《通知》ぉ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妥善处理和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的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区县评比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坚持依法办事,全力抓好落实
搞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调控力度,尽快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ぉ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坐落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都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不能以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办法抵消分配计划。
(二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单位要对近两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并从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要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工作要求,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解决矛盾,做到及时接收、及时上岗。
(三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ぉ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ぉ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ぉ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保证政策落实不漏一项,不丢一人;要不等不靠,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的单位以及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
   三、加大协调力度,认真搞好服务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开展工作,主动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服从地方建设需要,服从政府安置,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做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