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4:34:05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0)2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ぉ4号ぉ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和办法
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ぉ27号ぉ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县(市ぉ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军队各大单位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二、接收安置和待遇
(一ぉ特等、一等伤残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送入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入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ぉ161号文件ぉ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需建(买ぉ房的,由入伍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县(市ぉ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ぉ房地点,并负责在一年内完成建(买ぉ住房,组织入住。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住房自理的,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二ぉ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的,送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病情较轻的,由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的县(市ぉ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分散安置。
(三ぉ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志愿兵实行分散安置,另列计划,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需建(买ぉ房的,中央财政按列入第五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经费标准一次性安排建(买ぉ房经费,拨给总后勤部,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产权归已。需长期治疗和看护的特等、一等伤残志愿兵、患精神病志愿兵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可送安置地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休养或治疗。
(四ぉ对各地接收退役伤病残士兵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地方每接收一名精神病员军队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精神病医院增加床位、设备或改善医疗条件等开支。
(五ぉ退役安置后,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精神病义务兵的待遇按在乡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需要治疗的,按照国发(1979ぉ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的待遇,按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ぉ政联字第6号ぉ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伤病残士兵离队时,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其有关待遇由部队供应至2000年12月底。

三、要求
认真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军队各大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为顺利移交安置创造条件;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接收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不能按时、如数完成移交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军地双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退役伤病残士兵的顺利交接和妥善安置。
武警部队滞留伤病残士兵的移交安置,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