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9: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现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研究、分析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执法行动和无证无照经营重大案件的查处取缔;
(五)对各联动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动办)。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暂未申请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工商及各联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6号)的要求,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帮助整改的方式,切实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依法管理;各行政许可和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有利于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市工商、公安、建设、城管、卫生、文化、环保、经济、商务、农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单位,各联动单位应当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联动监管范围
第六条联动监管范围包括市区所有路段、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港口、住宅小区等。
第七条联动监管内容包括以下行为:
(一)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章联动单位职责
第八条联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联动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查处,其中对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与各联动单位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卫生部门负责饮食、食品生产经营、保健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公共场所以及医疗机构等需要卫生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音像制品、书刊杂志等需要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旅馆、典当、网吧、公章刻制、娱乐场所等需公安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等需要经委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的回收、旧机动车交易、拍卖等需要商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经销、医疗器械经销等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需要农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需要建设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客运、货运、港埠经营等需交通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需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弃物、严控废物等需要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四)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工业产品生产、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等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六)城管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负责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应当贯彻疏堵结合、惩教并举、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行为,一般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第十一条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取缔。
第十二条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各联运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电、供水、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条件。
第四章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会议制度、举报受理制度和抄告制度。
联动办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联动单位应当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由全体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经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听取各联动单位工作汇报,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联络员会议由联动办组织,每季最后一周在联动单位轮流召开。落实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阶段性工作和专项整治,督促各联动工作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举报受理制度是指各联动单位均应当受理举报,由受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抄告制度是指各联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动办和相关联动单位,由联动单位依法处理。
对联动办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各联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反馈联动办。
第十五条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农业生产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可以由联动办组织相关联动单位,予以查处取缔:
(一)对餐饮行业,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公安部门参加,每年有计划定期开展综合整治;
(二)对歌舞娱乐、网吧行业,由文化部门、音像出版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三)对种子、农药经营行业,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参加,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开展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可以由联动办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参加,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联动办应当对联动单位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收集、整治和归类,转发各联动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
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和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章联动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各联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办的安排部署,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工作进行目标责任管理,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目标,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实行百分制考评。
市政府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联动单位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职责,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每年进行目标考核,考核成绩抄报市政府和各联动单位,作为政府考核部门工作依据。
第二十条各联动单位应当对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以及联动办组织的各项检查执法活动,予以支持配合。无故未参加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联动单位接到联动办或其他联动单位抄告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抄告部门和联动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处的,应当向抄告部门和联动办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查处或互相推诿的,由无证无照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因工作落实不力,多次督办仍未落实的,由市政府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虞国旗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曹欣市政府副秘书长
佘秀强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张敬鸿市工商局副局长
叶恒波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绍银市文体局副局长
李月敏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谢佳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家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承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鹏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耀清市农业局副局长
周清宇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何伟市经委副主任
任宗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万剑波市建委党委委员、助理调研员
王成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安俊美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选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田保森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