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省十届人大代表孙树华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0年07月22日00:09: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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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省十届人大代表孙树华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公安厅2007年5月25日《关于请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孙树华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提出,省十届人大代表孙树华自2000年至2005年利用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等金融机构贷款13.6亿元,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许可对孙树华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